论人对自然的义务性自由  

On the Freedom of Human Obligation to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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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孟勤 马向峰 Cao Mengqin;Ma Xiangfeng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3年第11期20-28,F0002,共10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2ZDA105)。

摘  要:西方启蒙精神颠覆了古代人的自由观,将对自然和城邦的义务性自由转变为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这一现代性的自由权利在征服自然过程中给人类带来丰盛物质财富的同时,制造了巨大的生态灾难。超越工业文明而走向生态文明,需要新建一种对自然的义务性自由,用以限制权利性自由对自然的滥用。对自然的义务性自由生成于人与自然本质统一的生态本体论,其实现形式是看护自然的存在真理。看护自然与看护自我是统一的,但看护自然优先于看护自我,唯有先行看护自然才能真正做到看护自我。

关 键 词:生态文明 权利性自由 义务性自由 

分 类 号:N031[自然科学总论—科学技术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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