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把握涉案财物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 以自述事实为基础审慎适用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吕玲雁 

机构地区:[1]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3年第23期50-51,共2页

摘  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登记上交确定为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方式之一。《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因证据缺失等原因不能认定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作登记上交予以明确。实践中,要审慎适用登记上交制度,兼顾办案质量和效率,保证案件纪法效果。登记上交制度的适用条件。登记上交一般适用于被审查调查人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但因证据缺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未能查明相关问题、无法认定存在违纪违法事实,或经查存在相关问题但无法明确涉及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金额、价值等情况。

关 键 词:纪律检查机关 监督执纪 财产性利益 经查 审慎适用 违纪违法 涉案财物 纪检监察机关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