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在建工程耗用材料的涉税处理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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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燕 刘剑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出  处:《税收征纳》2023年第11期44-46,共3页

摘  要: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2016年5月1日之前,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耗用材料如为外购材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为自产或委托加工材料,则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之后,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上述处理方式已经成为历史。

关 键 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征税范围 视同销售 涉税处理 耗用材料 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处理方式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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