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Supreme People's Court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terpretation on the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in Handling the Criminal Cas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f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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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3-7,共5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环境污染犯罪 自然保护地 有毒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严重污染环境 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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