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terpretation on the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in Handling the Criminal Cases of Destroying Forest Resources Off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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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8-11,共4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为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规 破坏森林资源 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占用林地 工程建设 审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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