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京商流通字〔2023〕15号)  

Circular of Beijing Municipal Commerce Bureau,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Transport,Beijing Traffic Management Bureau and Beijing Municipal Tax Service,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n Regulating the Operations of Second-hand Vehicles(Jingshangliutongzi[2023]No.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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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商务局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出  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41期47-49,共3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摘  要: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指导二手车经营主体合规开展经销业务,特提出如下要求。一、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经纪之名开展经销业务自2023年9月1日起,商务部门负责将重新复核的二手车经销企业信息,推送至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根据商务部门推送的上述经销企业信息,做好二手小客车周转指标的配置工作。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并使用周转指标后,应按经销业务开具本公司“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经销企业 经营主体 管理机构 汽车流通 二手车 京商 公安交通管理局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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