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应先偿本金再偿判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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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子良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2期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附有利息的金钱类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应按照“判决生效前利息→本金一→判决生效后利息一加倍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清偿执行。当本金已清偿完毕时,不再产生新的利息或迟延利息。

关 键 词:履行债务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 迟延履行利息 清偿 本金 判决 生效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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