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界定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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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家成 郑燕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2期64-6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租赁物属于未特定化的消耗物的,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当事人经法官释明仍坚持以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关 键 词: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 法官释明 人民法院 未特定化 主张权利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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