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非上市公司非发起人股东资格的认定  

Limitation of Bidder's Qualification in Judicial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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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梓程 Lan Shimin;Lou Keke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2期102-10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中外合资非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公司不负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在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公示的股东信息不一致时,应以置备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同时,公司应按照股权转让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按照外商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备案、公示。

关 键 词: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事项 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 部门规章 股份转让 非上市公司 股东名册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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