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拍卖活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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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双舟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拍卖》2023年第12期50-51,共2页China Auction

摘  要:1997年实施的《拍卖法》第三条明确了拍卖的定义,即“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同时该法第二条又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拍卖都属于《拍卖法》的调整范围,只有“拍卖企业”开展的拍卖活动才由《拍卖法》调整。

关 键 词:权利转让 特定物品 应价 拍卖活动 公开竞价 经营性 《拍卖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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