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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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耿瑞璞 

机构地区:[1]海淀法院

出  处:《中关村》2023年第11期68-69,共2页

摘  要: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潜在因素。永利公司发现其供应商汇文公司刚成立不久即已无力偿还债务,担心汇文公司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于是,永利公司将汇文公司的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汇文公司未能偿还的16万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永利公司的诉请。

关 键 词:债务承担 公司发起人 债权人利益 抽逃出资 财产权 赔偿责任 供应商 潜在因素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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