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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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出  处:《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29期12-13,共2页

摘  要: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失业人员 生育保险 深度合作 生育权益 医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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