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商品商标使用地域的可界定性  

On the Delimitability of the Territory Used on Commodity Trademarks in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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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安琪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11期65-68,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对不界定商品商标使用地域的质疑《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正式确立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并为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设置了“原使用范围”的限制[1],但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界定“原使用范围”,为具体适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学界和实务界对此虽未完全达成一致,但一般以在先商标商誉所及的范围作为判断标准[2],其中需要重点考量原使用地域范围[3]。

关 键 词:商品商标 在先使用 《商标法》 在先商标 互联网环境下 具体适用 地域范围 判断标准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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