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吸毒导致精神障碍后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O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of Committing Crimes with Mental Disorders Caused by Taking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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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懿 刘兆炀 Wang Yi;Liu Zhaoyang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78-86,共9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吸毒导致精神障碍后犯罪的行为人不视为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这既是从原因自由行为与举轻以明重的解释中所得出的结论,也是受我国当前"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但在现实中,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原因是多元的,不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且一律从严惩处。我国应当将原因自由行为予以法定化,细化《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对不同原因导致的精神障碍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并强化司法精神鉴定程序的作用。从而既能实现从严打击因吸毒肇事肇祸的犯罪,并警醒公民远离毒品,又能有针对性地处理因长期吸毒导致辨认,控制能力显著下降的犯罪人,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精神障碍 原因自由行为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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