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义务的义务属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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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赫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6

出  处:《经济师》2023年第12期46-47,51,共3页

摘  要:虽然我国不断推进精简行政审批,但需批准生效的合同仍然大量存在,而关于报批义务相关的问题学界意见不一。《民法典》502条明确了报批义务及其独立的效力,但并未明确报批义务的义务属性及其责任类型。在合同成立后,缔约当事人就拥有了一种法定的报批义务,在需要获得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必须履行这种义务方可使合同生效。这种义务本质上是申请行政许可的义务,既具有公法属性又具有私法属性。报批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则会导致合同失效,同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 键 词:报批义务 未生效合同 缔约过失 先合同义务 

分 类 号:F061.3[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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