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服务人保障安全的义务  

Discussion on the Duty of Property Servicers to Ensur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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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鹏里 Wang Pengli

机构地区:[1]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4期95-101,106,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物业服务人保护安全的义务具有双重法律属性,享有合同利益的权利主体既可以合同之诉请求违约损害赔偿,亦可依照侵权之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合同中的保护义务与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虽存在保护利益的一致性,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不一,对于保护义务的范围及责任大小则需依个案诉请予以分析。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一定的公共属性,物业服务人为场所管理人,其对区域内的不特定第三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义务之责任应依侵权行为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受害人的身份、保护义务范围作区分。

关 键 词:保护义务 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 违反义务 侵权之诉 违约损害赔偿 物业服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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