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市民社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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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庆宇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科学社会主义》2023年第5期77-83,共7页Scientific Socialism

摘  要:根据1842—1843年的传世史料看来,后来以经济学闻名的马克思,起初并不重视《法哲学原理》中的经济分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市民社会概念,既有别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也不同于马克思后来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与恩格斯等人合作),主要是指一种“现实的”“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形式的”——政治存在。马克思当时的设想是:通过“扩大选举并尽可能普及选举,即扩大并尽可能普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个体获得国家主权,使市民社会“普遍性的政治存在”压倒“特殊性的市民存在”,以使国家丧失它的政治(统治)意义。现在看来,这套设想对于市民社会的市民存在的研究不够,因而对于普选制有过高期待。但是,如果没有充分考虑《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市民社会概念,恐怕不能正确而全面地认识马克思后来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

关 键 词:黑格尔 马克思 市民社会 国家 真正的民主制 

分 类 号:A811[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D03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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