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法理学视角下环境法律关系的纠偏  

Rect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al Rel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arth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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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杭 Mo Hang

机构地区:[1]广东海洋大学,广东湛江524002

出  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18-24,共7页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摘  要: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学的基本范畴,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环境权利义务的构建以人为核心主体,以环境要素为物质媒介。“人—环境—人”的传统关系模式忽视生态利益,缺乏理论自洽性和环境保护的实效性。大地法理学主张的生态中心主义,通过整体与部分的辩证视角重新检视主客二分的环境法律关系模式。将自然权利主体、人与自然平等原则作为重塑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旨在将生态学方法引入当前的环境立法,通过平权式、代理式、生态利益型的制度设计纠正环境法律关系的偏差。

关 键 词:环境法律关系 大地法理学 生态中心主义 自然权利主体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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