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箱”证明及其纠偏——以“荐股”类网络诈骗犯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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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军[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1620 [2]郑州警察学院侦查学系,河南郑州450053

出  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32-37,共6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23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数字时代刑事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与解决研究”(2023ZDJH009);铁道警察学院202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重点项目“‘断卡’行动的理论供给和实效评估研究”(2021TJJBKY007);2023年度华东政法大学苏惠渔刑法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环境犯罪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与解决研究”(2121060078)。

摘  要:在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的证明和传统犯罪存在不同。“荐股”类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犯罪成员、被害人和犯罪资金较多,查证存在困难,特别是关于具体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额“份额”更是难以证明。司法实践中常以“综合认定”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予以认定,出现了“黑箱”证明。“黑箱”证明不仅会影响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也容易引发具体犯罪人的量刑偏差。“黑箱”证明的纠偏需要补强量刑证据,优化印证,同时也需要推动刑事诉讼思维理念的现代化。

关 键 词:网络犯罪 “黑箱”证明 印证 概括化认定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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