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与法律之间——生态文明工程下的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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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炜[1] Cao Wei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文科教育研究》2023年第4期66-69,共4页NEW LIBERAL ARTS EDUCATION RESEARCH

摘  要:芬兰学者卡罗·图奥里认为,立法行为可以看成兼具政治实践与法律实践的活动;在现代社会中,通过立法活动能够维持法律对政治的开放性。①这一思想为分析生态文明建设下的立法机关角色和定位提供了宝贵的分析框架。在当下的中国社会,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建设生态文明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已经成为流行的政治话语。立法机关对此应当做出何种反应?这里面涉及法律的回应性和安定性之间的协调问题,需要予以认真探讨。在笔者看来,生态文明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国家目标,从而引出一系列有关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的国家政策工程。立法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构成制度建构的重要一环,发挥固定国家政策选择和转译政策语言的功能,这一过程也存在消解政治与法律之区隔的潜在风险。立法者必须谨慎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既要实现法的回应性,也要维护法的安定性。

关 键 词:谨慎处理 法的安定性 立法行为 回应性 生态文明建设 自然资源利用 建设生态文明 生态保护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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