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责任制度:理论证成、内容优化与实现途径  被引量:1

Liability System for Agricultural GMO Safety Damage:Its Theoretical Proof,Content Optimiz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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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平达[1] 郑堉源 Wang Pingda;Zheng Yuyuan

机构地区:[1]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哈尔滨150030

出  处:《学术交流》2023年第10期40-57,共18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在学界,现有研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认识不充分、研究角度单一;在实践中,现有立法未能关注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导致执法、司法不顺畅。因此,建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责任制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在界定损害内涵、外延和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责任进行界定,并对责任作出限制。责任界定中,损害行为无须具备违法性;损害事实认定可以参考技术法规;举证责任分情况适用倒置,举证标准达到盖然性即可;归责原则采“二元论”。最终,要建构“公法—私法”救济结合的“司法—行政—社会”三元责任制度途径。

关 键 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法律责任 制度建构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F323.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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