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可为与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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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鲍慧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社会工作》2023年第34期39-40,共2页China Social Work

摘  要: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鼓励支持、协调促进、监督管理,是慈善事业的推动者。但慈善事业的社会属性并不等于把政府排除在慈善活动之外,政府不仅是外在的慈善事业推动者,也是慈善活动的内在参与者。我国现行慈善法定义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慈善法在主体适用方面是开放的,没有加以限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慈善活动的主体,因此政府也可以参与具体的慈善活动。那么在慈善事业“民间性、非营利、公益性、自愿性、组织性”五大原则的前提下,政府在慈善活动中可以承担哪些社会角色?

关 键 词:慈善活动 捐赠财产 慈善事业 慈善法 民间性 公益活动 监督管理 非营利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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