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中税款承担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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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晓莹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2期115-118,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司法裁判案例中,法院针对司法拍卖税款承担的认定争议较大,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司法拍卖税款承担应该法定,其法理依据主要是税收法定原则,该原则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要素都包括税款承担法定。不管从税法强制性还是合同法自治性角度,法院都无法获得授权指定司法拍卖的税款承担。在具体路径设计上,司法拍卖税款承担主体可以按照税费产生时间和税费类型进行区分,历史税款和其他欠费由出卖人承担;拍卖税款按照税法各自承担。法院应促进税款合理分摊,如预留税款磋商空间和进行拍卖价格调整;税收机关则要适当行使税款裁量权,在具体落实上进行扣押裁量和缓税、减税裁量。

关 键 词:司法拍卖 税款承担 税收法定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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