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不起诉后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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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勇 刘军 王倩 

机构地区:[1]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海检察》2023年第5期50-53,共4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增设,就立法本意而言,该罪名的设置,既反映出当前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情形已到了需要调整的状态,同时也反映出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期盼,在过去的十余年间,该类案件居高不下,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下发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各地区也陆续出台本地区醉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中,有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被作不起诉处理。

关 键 词:判处刑罚 行政处罚 立法本意 司法解释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醉驾 道路交通安全 危险驾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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