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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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胜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35期25-27,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合同编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出现,使得在我国的法律规制下,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也能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继而在社会层面引起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属性以及其适用等诸多方面的广泛讨论。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草案》(一审稿)问世以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存在违约方主动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务中2004年“某宇公司案”的判决首开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先河。以实证的方法研究发现,实务中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制度需求与日俱增,其中又以房屋租赁和房屋买卖为高发,值得给予更多研究。此外,我国目前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存在当事人诉讼费用的承担无明细规定等问题,本文试分析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关 键 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 实证研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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