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以限制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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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红艳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35期28-30,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以有偿、无偿为标准对委托合同作出了区分,但未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本文认为,从目的性限缩解释角度出发,应当排除任意解除权在混合合同中的适用。原因在于,对民事、商事委托进行区分有其特定的理由,商事委托中任意解除权存在的正当性低,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例如,商事委托中排除特约有效,民事无偿委托中排除特约无效,民事有偿委托中排除委托人权利的特约无效,排除受托人权利的特约有效。

关 键 词: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民事委托 商事委托 特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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