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关范围的界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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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鲍承龙 

机构地区:[1]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35期79-81,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能够集合人合、资合两类公司的优点,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是公司主要出资人员,因此需要负公司的部分管理责任,由于公司中股东的数量较多,所以在内部机构的安排上也相对灵活,但是相对来说规模较小,无法适应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我国现代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股东自身的利益保护逐渐受到重视,而《公司法》所设立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要想真正将其落实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还需要明确股份回购请求权范围边界,以便可以充分明确不符合功能边界、规范边界和意思自治边界的约定股份回购情况,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能够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运行。基于此,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范围边界进行了研究,以期能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关 键 词:股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范围边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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