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的所有权变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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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慧 刘辉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扬州225000 [2]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江苏扬州225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35期91-93,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后果,即行为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利益的,有返还的义务,该返还请求权性质不仅取决于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还取决于是否支持合同无效后所有权会发生复归。本文认为,所有权在合同无效后不应发生复归。因此无论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返还都指向不当得利返还而非原物返还。

关 键 词:合同无效 物上请求权 不当得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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