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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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一峰 

机构地区:[1]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福建泉州362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35期100-10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制度确立至今已近三十年,但因缺少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适用中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及整体性。本文对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分析和反思,认为应当否定劳动者拥有强制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承认劳动合同终止适用的一般性原则,明确适用情形和适用前提的逻辑关系,提出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订立、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为基础,将强制订立的权利解释为劳动合同类型的选择权,作为该制度适用的新思路。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续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劳动合同终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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