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涉交通肇事罪中生产者“过失犯”认定的困境及纾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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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翠 

机构地区:[1]河北农业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35期136-138,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就自动驾驶技术而言,虽然能够极大程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但依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也给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智能网联汽车根据级别的不同,驾驶位的驾驶者与自动驾驶系统也即真正的驾驶行为作出中枢之间的注意义务分配也有所不同,驾驶位人员可归责的空间不断缩小,自动驾驶系统背后的生产者与事故的联系更加紧密,其归责的空间不断扩大,逐渐出现在交通肇事罪的视野,但其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归责、生产者的过失犯身份如何认定以及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本文认为,客观归责理论为生产者过失犯的认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合理运用允许的风险理论认定生产者的过失,分析其归责的前提,以此能够为解决智能网联汽车涉罪提供思考路径。

关 键 词: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 交通肇事罪 注意义务 客观归责理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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