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之规制——以《刑法》与《反有组织犯罪法》衔接为切入点  

Regulations of Sabotaging Election of Villagers'Committees by Evil Forces——From a Point on Connection B etween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Anti-Organized Crim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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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毅奇 朱雯昕 Yao Yiqi;Zhu Wenxin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新疆分院 [2]福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海峡法学》2023年第4期65-74,共1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22年新疆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疆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研究”(项目编号:2022VZJ003)。

摘  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由于《刑法》对破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行为规制的罪状空白,导致黑恶势力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难以得到科学评价,无法实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的背景下,鉴于黑恶势力破坏选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之需要,应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出发,推进部门法的统筹衔接,扩充破坏选举罪犯罪对象范围,并对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认定兼顾形式与实质判断,从而严密刑事法网,强化对此类有组织犯罪的防治。

关 键 词:黑恶势力 破坏选举罪 反有组织犯罪 执法与司法衔接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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