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罗宗奎 Luo Zongkui
机构地区:[1]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郑州451191
出 处:《文化遗产》2023年第6期1-9,共9页Cultural Herita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问题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8BFX17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主要功能是防止或阻止非遗使用过程中的歪曲、贬损等侵害行为,防止非遗被滥用或不合理地利用。但由于缺乏具体化规则和行政法律责任条款的支持,且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无法涵盖非遗使用中的侵害类型,其预设的民事法律责任机制不足以保证其顺利实施,导致该条款强制力欠缺,适用标准模糊,存在保护漏洞。针对违反第五条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形成非遗保护的“双轨制”,具有理论正当性。建议:首先在第五条增加“非遗来源披露条款”;其次在“法律责任”章增加针对该类行为的独立行政处罚条款,并区分“初犯、非故意或情节较轻微”与“恶意”侵害行为,分两档科以不同行政处罚措施。最后,在未来出台的《非遗法实施细则》中具体化侵害行为类型,包括“不符合传统使用方式”“不实展现或降低品质”“非遗开发或创新中的侵害”“违反来源披露义务”“非遗贬损”及“其他”行为,并将“合理使用非遗”行为排除在外。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歪曲贬损行为 完善建议 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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