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  被引量:1

The Evolu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ystem for Minor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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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西峰[1] 陈舒蕾 Zhang Xifeng;Chen Shule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少年儿童研究》2024年第1期77-84,127,共9页Children's Stud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银行法修改中域外效力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2BFX187)的研究成果。

摘  要:美国采取联邦和州两级并行的立法模式,以隐私权保护为规制重点,通过“分散式”立法和专门立法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美国在立法实践中不断提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年龄界限,构建实操性强、差异化的监护人同意制度,不断强化网络运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努力实现法律规制和技术创新、企业利益和未成年人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我国在现有规范体系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合理划分未成年人的年龄区间,实行差异化保护;细化监护人同意制度并增设一定的例外情形;强化行业自律,采用“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共同监管模式。

关 键 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年龄界限 监护人同意 行业自律 COPPA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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