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违约,股东要连带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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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晶蕊 张佳慧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23年第20期43-43,共1页

摘  要:【导读之声】“定金罚则”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广泛,为人熟知。但当接收定金方为一人公司,接收定金后又不履约时,债权人可以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股东就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连带责任吗?【故事聚焦】田某出资成立J公司,田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M公司与J公司签订《墙布工程合同》,约定由J公司为M公司制作、安装墙布、窗帘、窗帘纱,合同总价15万元;M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 解除合同 公司违约 定金罚则 工程合同 合同总价 履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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