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解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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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建淼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22期20-2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行政复议制度,系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律制度。这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制度;对于行政争议本身而言,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关 键 词:行政复议机关 权利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复议申请 自我监督 受教育权 行政争议 自我纠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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