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土地革命时期判决书制作的经验及其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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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晓静[1] 胡弘弘[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22期66-69,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裁判人员对审理终结的案件,依法进行评议后,就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判定即为判决。判决是审判权最直观、最显著的表现,也是法律技术最规范、最精细的具体运用。判决应当以法定的形式固定并且对外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该条文还对民事判决书必须包括的事项与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罗列。

关 键 词:民事判决书 土地革命时期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实体问题 终局性 审判权 判决结果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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