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认缴期届满前转让股权情形下原股东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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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贤男 朴宣蓉 

机构地区:[1]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22期82-85,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后,出现了很多“一元公司”或“亿元公司”,激发了市场活力。实践中,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比较常见。但是,在认缴期限届满前且未足额实缴就转让股权的,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原股东是否要承担出资责任?对此,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本文拟通过明确原股东和受让股东的责任承担,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

关 键 词:公司资本制度 期限届满 认缴制 被执行人 司法解释 转让股权 一元公司 市场活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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