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将气候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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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萌萌[1] 于超 徐融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

出  处:《中国金融》2023年第24期90-92,共3页China Finance

摘  要:为应对气候变化给金融体系带来的挑战,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以及欧盟、英国等多个经济体陆续出台了关于应对和管理气候风险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从公布的内容来看,涉及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支柱资本监管的较少,目前仅BCBS、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和英格兰银行出台了调整风险指标测算方式的研究报告和建议;涉及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的较多,集中在要求金融机构把气候风险纳人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景分析等方面;涉及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最多,主要要求金融机构根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披露其气候风险相关信息。

关 键 词:英格兰银行 金融机构 巴塞尔协议Ⅲ 财务信息披露 资本监管 气候风险 情景分析 监督检查 

分 类 号:F831[经济管理—金融学] P467[天文地球—大气科学及气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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