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中国核损害赔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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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亮 卢慧 张海军 

机构地区:[1]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出  处:《产业与科技论坛》2023年第19期28-29,共2页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针对民用核设施和核材料发生核事故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则也应当适用于核损害赔偿。《民法典》的制定,为核损害赔偿专门性立法提供了制度基础,也确立了核损害赔偿法的一些重要的基本原则,例如明确了核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免责事由、诉讼时效等。但《民法典》对核损害赔偿责任仅为原则性规定,由于核损害赔偿有其特殊性,也为了与国际核损害赔偿机制接轨,应当将《民法典》所确立的一般规则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进一步的具体化,并确立若干特殊规则以更好地保护一般民众,同时保障运营者的长远发展。

关 键 词:核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责任主体 唯一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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