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文化用地是否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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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梦一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中国土地》2023年第12期60-60,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2019年,甲公司与某村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某村100亩土地(包括耕地20亩、林地30亩、未利用地50亩)用于修建生态观光公园。其中,大部分生态景观建设以该地块未利用地部分为基础(涉及未利用地40亩),在部分耕地和未利用地修建人工湖面(涉及耕地5亩,未利用地10亩),在部分耕地和林地修建公园管理用房、亭台、栈道以及公用卫生间等(涉及耕地15亩,林地30亩)。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甲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查处,要求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关 键 词:当地自然资源 地上建筑物 租赁合同 生态景观建设 未利用地 生态观光 耕地 卫生间 

分 类 号:F30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327[政治法律—法学] F592.7D922.3D9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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