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行为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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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思力 

机构地区:[1]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81

出  处:《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23年第3期39-46,共8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

摘  要:民事枉法裁判行为作为一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在实践中仍存在单独适用较为困难,以徇私、徇情作为定性前提等问题。结合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将法官是否积极履行特定审判义务作为考量其行为是否属于枉法裁判的基准。结合民事审判的特点,对于法官没有查找、适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出裁判,以及怠于在庭审前分配当事人的法定证明责任、怠于在庭审中履行调查取证权等情形,都可将之吸纳为民事枉法裁判罪客观表现之一,再结合产生的危害后果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关 键 词:民事枉法裁判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证明责任分配 调查取证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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