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选用竞争性商方式中串通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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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欣磊 张素敏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刑二庭 [2]扶沟县法院立案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8期11-18,共8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串通投标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其立法初衷在于打击与遇止串通投标行为,保障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近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旗帜鲜明地由程序导向转向结果导向,竞争性商方式在政府采购舞台上的角色将越来越重要。对串通投标罪中“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招标投标法》中的字面规定,对串通投标罪中串通行为所涵盖的适用领域应作扩大解释。而竞争性商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在本质上是类似招投标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无论运用刑法实质化解释论证,还是采用扩大解释方法论述,均可将“竞争性商方式”理解为广义的“招投标方式”,故针对在竞争性商中串通行为的规制完全可适用串通投标罪。

关 键 词:串通投标罪 政府采购法 扩大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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