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争端仲裁解决机制研究——与ICSID对比的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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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彦东 韩永彩 

机构地区:[1]梧州学院商学院,广西梧州543002

出  处:《时代经贸》2023年第12期100-104,共5页TIMES OF ECONOMY & TRADE

基  金: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新发展格局下居民消费结构优化的动力机制和支持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2XJY005);2022年梧州学院教学成果奖培养项目“新商科理念下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科学精神培养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编号:23);梧州学院科研重大项目“中美贸易摩擦下中国制成品出口结构升级研究——大国效应的视角”(项目编号:2018A002)。

摘  要:自中国加入东盟自贸区以来,双边服务贸易迅猛增长,服务贸易争端的裁决依据与程序方式主要为《服务贸易协议》。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缺陷在于仲裁执行力不足、管辖权不够、法律应用文件适用性不强和监督体系缺乏,因此,鲜少被用于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结合国际广泛采用、体系成熟的ICSID机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适用范围、监督程序、仲裁庭法律适用性等方面与《服务贸易协议》对比,借鉴前者思路修订并完善后者的内容,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贸易活动。

关 键 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服务贸易协议》 仲裁机制 ICSID机制 

分 类 号:F74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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