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刑法的基本范畴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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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二威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146-153,共8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犯罪化的理论体系与实践机制研究”(21AFX010)。

摘  要:关于预防刑法的概念与类型还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对概念的描述多是特征性、类型化的概括,这并不能深刻揭示预防刑法的内涵与外延。预防刑法是规定预防性罪名与预防性处罚措施的法律规范,预防性罪名和预防性处罚措施构成预防刑法的一体两面。预防刑法在整体上体现为预防性犯罪化与预防性刑罚化所形成的预防性罪刑规范,预防性犯罪化是对行为所产生的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的犯罪化,预防性刑罚化则突出表现为预防再犯的预防性处罚措施的设置。预防刑法与风险刑法、安全刑法、敌人刑法、积极刑法有紧密联系,既有相似也存在差异,在范围上不宜等同。

关 键 词:预防刑法 预防性犯罪化 预防性刑罚化 风险刑法 安全刑法 敌人刑法 积极刑法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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