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内政发[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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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22期9-9,共1页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解决当前全区林草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不清、衔接不畅、工作低效、案件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权自治区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授权期1年(从决定印发之日起计)。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权 森林公安机关 林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重点国有林区 行政执法工作 案件办理 事业单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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