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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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志文[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版权》2023年第6期41-50,共10页China Copyrigh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多维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AFX0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实用艺术作品的“双层独创性”标准被中国法院广泛采纳,其核心意义在于限制它受外观设计专利的重叠保护。区别对待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发展中的历史遗迹,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德国学者创立并经法院所认可的“双层独创性”理论乃是歧视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规则,额外附加“艺术价值”或“艺术质量”要件的本质也属于“双层独创性”标准。始自工艺美术运动直至当代设计美学理论均揭示了设计具有艺术属性;消除歧视性对待的努力滥筋于法国“艺术统一性”理论,经德国“生日火车”案及欧盟Cofemel案,确立了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具有相同独创性的标准。

关 键 词:实用艺术作品 双层独创性 艺术质量 艺术统一性 设计美学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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