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有关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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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晓麒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版权》2023年第6期51-59,共9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底层逻辑和过程入手,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了研究。在文字、艺术和音频类作品中,人工智能通过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的过程进行创作,其中数据输入阶段的数据挖掘是合理使用,机器学习阶段是与人类作者共同创作,而生成内容阶段具有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创作过程和独创性要素,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图像、原画和音频等艺术类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建议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或所有者,而非设计者。

关 键 词:人工智能生成物 人工智能底层逻辑 人格主义要素 著作权归属 

分 类 号:TP18[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D923.41[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 D922.1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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