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法》修改应当注意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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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雁鹏[1] 栗燕杰[1] 田禾[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人民法治》2023年第24期50-51,共2页

摘  要: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实施二十多年来,科普工作迈人法治轨道,相关法规规章、规划纲要密集出台,科普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科普设施不断优化、科普活动广泛开展,人民群众科学素养大幅提升。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深刻变化,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强化科普“软实力”战略支撑,既有必要性,又有紧迫性。为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需全面修改完善《科普法》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理顺科普管理体制,强化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发挥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与时俱进做好科普工作,为树立全民科学观念、涵养全社会科学精神、培育创新精神提供源源不断的制度动能,更好发挥科普在国家创新发展的基石作用。

关 键 词:法治轨道 科普工作 《科普法》 产业变革 经济社会形势 科普活动 国际国内形势 主体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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