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权利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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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童 高继伟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民三庭 [2]河南高院审监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9期61-64,共4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作为执行程序案外人的夫妻一方未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导致其不得执行案涉标的物的异议请求,未在法定的执行程序中解决,其另案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返还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否定执行结果,不应得到支持。其可通过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关 键 词: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 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程序 案外人 财产份额 不当得利 诉讼请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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