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Performance of Third Party:A Focus on Article 31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ontracts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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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圣平[1] 陶鑫明 Gao Shengping;Tao Xinmi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24年第1期42-55,共14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20XNL003)。

摘  要: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关 键 词:第三人代为清偿 “合法利益” 法定债权移转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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